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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부서 : 보건정책과
- 문의전화 : 043-220-3144
何谓海外同胞?
“在外公民”和以海外同胞居留资格(F-4)入境的“拥有外国国籍的同胞”符合「关于海外同胞出入境和法定地位的法律」(上述法律第6条第①款,统称为“海外同胞”)
- 在外公民”是指身为韩国的公民,但拥有外国的永久居住权或在其他国家永久居住者。
- 永久居住权者是指从居住的国家那里获得永久居住的权利或是获得可以长期居留资格的人(海外同胞法实行令第2条第1款)
- 长期居留者是指根据海外移民法第2条的规定,属于海外移民者,但并未从居住国那里获得永久居住权(海外同胞法实行令第2条第2 款)”拥有外国国籍的同胞”是指曾拥有韩国国籍者,或其后代取得外国国籍并符合下列情况者。
- 曾拥有韩国国籍(韩国政府成立之前移民海外的同胞也包括在内),但取得了外国国籍(海外同胞法实行令第3条第1号)
- 父母中的一方或祖父母的一方曾拥有韩国国籍(韩国政府成立之前移民海外的同胞也包括在内),但取得了外国国籍(海外同胞法实行令第3条第2号))
海外同胞申报时间
- 韩国住址申报并非义务,因此原则上没有申报期限。
- 但拥有外国国籍的同胞未申报韩国住址时,根据出入境管理法第31条的规定,必须在入境之日起的90天内,办理外国人登记。
-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获得海外同胞居留资格(F-4)者或获得资格变更许可者必须在获得许可时申报住址
申请方法
本人准备好下述应提交的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申请即可 。
本人准备好下述应提交的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出入境管理事务所办理申请即可 。
海外同胞申报居住地时,所提交的材料
审查过程中,必要时,会酌情增减提交的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
- 护照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和护照复印件(填有个人信息及附有照片的一面)
- 照片1张(3.5cm×4.5cm)
- 费用: KRW 10,000(政府印花税票)
在外公民
- 在外公民的韩国住址申报单
- 基本证明
- 家人关系证明(需要确认家人关系者)
- 消除居民登记者副本居民登记已取消复印件(出生在国外并拥有永久居住权者除外)
- 居留国的永久居住权复印件或证明取得长期居留资格的材料
海外同胞
- 海外同胞的韩国住址申报书
- 消除国籍的基本证明(2008.1.1以后消除者)或标志着国籍丧失的消除附件(2008.1.1以前的消除者),或申请办理国籍丧失证明(驻外使领馆下发)
- (没有基本证明或消除副本的中国籍同胞需要能够证明是同胞身份的居民证、户口本,前苏联的同胞需要能够证明同胞身份的出生证明、护照等)
- 海外同胞(F-4) 居留资格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