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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在外同胞?
在外国民与以在外同胞滞留资格(F-4)入境的“外国国籍同胞”中,想接受《在外同胞出入境及法律地位的相关法律》者(同法第六条第1项,总称为“在外同胞”)
- “在外国民”是指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绿卡)或以取得永久居住权为目的居住在国外的大韩民国国民。
- 取得外国永久居住权者是指取得居住国永久居住权或取得以居住为目的的长期滞留资格者(在外同胞法实施令第二条第1项)
- 以取得永久居住权为目的居住在国外者,指根据《海外移居法》第二条的规定是指移居海外但尚未取得居住国永久居住权者(在外同胞法实施令第二条第2项)
- “外国国籍同胞”是指曾保留大韩民国国籍者或其已取得外国国籍的直系亲属中符合下列资格者。
- 曾保留大韩民国国籍(包括在大韩民国建立前移居国外的同胞),但已取得外国国籍者(外同胞法实施令第三条第1号)
- 父母中的一方或是祖父母中的一方曾保留大韩民国国籍(包括在大韩民国建立前移居国外的同胞),但本人已取得外国国籍者(外同胞法实施令第三条第2号)
在外同胞申报时间
- 由于国内住所申报不是义务事项,所以原则上没有申报时间的限制。
- 但,外国国籍同胞在没有申报国内居所的情况下,从入国日起90日以内须依据出入国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外国人登记。
- 依据出入国管理法,被赋予在外同胞滞留资格签证(F-4)或取得签证变更许可者,应在其获得许可时进行住所申报。
申报方法
准备好下列材料到本人居住地所在辖区的出入国管理事务所申报。(不得代为申请)
提交材料
在进行在外同胞居住申报时需提交的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需提交材料进行增减。
共同提交材料
- 护照或外国人入境许可书及护照复印件(个人资料有照片的一面)
- 照片一张 (3.5cm×4.5cm)
- 手续费 : 10,000韩元(政府印花税票)
在外国民
- 在外国民(韩)国内居住申报单
- 基本证明书
- 家族关系证明书(限需确认家族关系者)
- 住户登记取消者副本(在国外出生并取得绿卡(永久居住权)者除外)
- 居住国的绿卡复印件或证明已取得以居住为目的的长期滞留资格的材料
外国国籍同胞
- 外国国籍同胞国内居住申报单
- 记载国籍丧失的基本证明书(2008年1月1日以后废除户籍制度的情况)或标志着丧失国籍的除籍副本(2008年1月1日前除籍的情况)亦或是国际丧失申报接受证(在外公关发放)
- 没有基本证明书或除籍副本的中国同胞需提交可证明其同胞身份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前苏联同胞需提交可证明其同胞身份的出生证明、护照等
- 在外同胞(F-4)滞留资格复印件